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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违法小广告的清理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行为人和指使人的处罚力度。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以下统称违法小广告)的查处,适用本规定。

违法小广告四处随意粘贴成为城市“牛皮癣”,而往往这类违法小广告的违法行为人很难抓现行。为此,此次《规定》对未发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小广告“由谁负责清理”责任主体进行细分。明确在城市道路以及道路隔离带等附属设施、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公园、广场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在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区、医疗服务场所、交通场站等场所内的,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清理;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由物业服务人员负责清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清理;在村庄公共区域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清理;在施工现场围挡、围墙上的,由业主单位负责清理;在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场地内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清理。

针对违法小广告中标明手机号码、二维码等互联网信息的“卡片”小广告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违法小广告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由查处机关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该号码的通信服务或者暂停账号使用等相关措施。

此外,小广告涉赌、涉黄、涉毒或者涉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行医等违法内容的,查处机关应当将有关线索通报公安、金融、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规定》还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违法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喷涂、刻画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小广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清除,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小广告;指使或者组织他人违法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罚款数额的5倍处以罚款。

编辑:韦玮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黄登

(作者: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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