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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苏昭宇 通讯员 陈冰 何正君)12月30日,记者从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的提醒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对全市相关市场主体在医疗美容商业营销活动中的行为作出提醒。
《告知书》提醒相关经营者,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以及对医疗美容服务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等作虚假宣传或者误导表述。
医疗美容经营者不得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中禁止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医务人员资质资历、能力水平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商业宣传禁止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此外,《告知书》还提醒,医疗美容广告内容禁止制造“容貌焦虑”,不得“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
编辑: 罗宁
责任编辑:唐秋艳
值班编审:汤洁葵
(作者:苏昭宇 陈冰 何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