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黎兆齐 通讯员 黄尚宁)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优化乡村用地空间布局、合理保障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规范乡村建设用地审批、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等政策举措,发挥村庄规划对乡村自然资源保值增值和赋能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通知》要求,统筹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明确村庄功能分类,统筹安排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合理用地空间。项目用地超过30亩、依法依规不符合单独选址、非必需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或环境污染处理设施门槛高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区入园”,并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
《通知》明确,必须靠近原材料产地建设,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林产品加工流通和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的项目,用地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安排。新增村民居住、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用设施等用地,应优先落实空间布局并保障合理用地规模。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零星布局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可纳入村庄规划管控。
就合理保障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通知》要求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并逐级分解下达,规划规模按县级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规划基期年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各乡镇要尽量引导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农村建设活动,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确需通过空间置换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用地需求的,实行“增加空间与腾退空间”相挂钩机制。各地可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总量的5%作为机动指标,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或用地性质的项目。
《通知》强调,已同“三区三线”和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且已依法批准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村庄规划,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要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建立村庄规划定期体检评估制度,评估后确需调整的,依法依规进行规划调整。鼓励各地探索规划局部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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