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消费者在选购电子产品时不具备对应的信息技术知识,且对于所购买的商品的性能参数、功能等信息没有足够的了解,极易在商家的大力渲染和广告宣传中盲目消费,在使用后才发现购买的商品与自己的需求不相符,甚至是与商家的宣传内容不相称。近日,青秀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家隐瞒电子产品真实情况,被判决退一赔三的案件。


(资料图)

新电脑疑似展示机 消费者起诉要求退款

2022年5月22日,曹先生在某电子公司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支付价款5668元。随后,曹先生发现新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底面商标有褶皱、外观有磨痕,且未像第一次使用的电脑那样开机后需要激活,怀疑是电子公司给自己拿错了展示机,遂通过微信询问电子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回复称商标褶皱可能是装机时台面太脏所致,对其他问题未予回复。次日,电子公司向曹先生开具了销售收据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销售收据载明包换期及保修期均按厂家质保。在使用过程中,曹先生发现电脑质保期于2022年9月18日过期。

后曹先生以电子公司所售的涉案笔记本电脑外壳有磨痕、底面商标有褶皱,且质保期已于2022年9月18日过期为由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电子公司退还购物款并赔偿三倍赔偿金。

隐瞒产品真实情况 电子公司被判退一赔三

庭审中,对于涉案笔记本电脑的激活问题,电子公司辩称涉案笔记本电脑开机联网时即被激活,激活时间可从截止的预估保修期往前推一年,故涉案笔记本电脑在2021年9月18日已被激活,但不清楚提前被激活的原因。

原告曹先生在被告电子公司处购买涉案笔记本电脑,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曹先生享有对该笔记本电脑充分知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涉案笔记本电脑在2021年9月18日就已被激活,相较购买时未被激活的笔记本电脑而言,存在已被他人使用过的可能。

对此,电子公司有如实向曹先生提供产品信息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曹先生在购买涉案笔记本电脑时并不知道电脑已被激活,并且在发现该情形后立即告知被告工作人员。电子公司未举证证明对笔记本电脑被激活一事不知情,可认定具有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情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规定,青秀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电子公司向原告曹先生退还货款566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7004元。

注意索要购物凭证 作为保修或维权凭据

青秀区法院法官提醒,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将商品的真实信息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反之,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或者是存在虚假宣传产品信息,足以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则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赔偿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前可以先提前了解相关商品性能参数、功能等信息,并选择向证照齐、信誉好的正规商家购买,如果通过网购也应通过官方渠道购买,以保障商品的来源正规。同时,在购买的过程中,还要细致地查看商品的相关标签是否齐全,相关的性能信息、产品规格等是否与说明书一致,并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者购物凭证,避免后期保修或维权无据。如遇到与本案曹先生一样的情况,可以通过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辖区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来源:南宁云—南宁晚报 记者 冯源 通讯员 陈柳)

编辑:韦玮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卢超

(作者:冯源 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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