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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综合脚手架面积的计算,除以下规定者外,其余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综合脚手架的面积。
2、(一) 建筑物如有高低跨(层)且檐口高度不在同一定额步距时,分别按高低跨(层)计算综合脚手架面积,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
3、(二) 单层建筑物如与多层建筑物相连者,以相连分界墙分界,分别套用定额,分界墙所占的面积并入高檐口建筑物内,如檐口高度相等者,以相连的分界墙中心线为界。
4、(三) 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闭路电视间、女儿墙等,其高度一般不得计算在檐口总高度之内,但建筑面积超过与其相连接的屋面的50%以上者,应分别计算高度和面积,套用相应定额。
5、(四) 建筑物的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设备管道层)、贮藏室、杂物间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综合脚手架面积。
6、层高在2.2米以上的架空层,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面积。
7、(五) 依附建筑物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米以内者,按挑出墙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综合脚手架面积,挑出宽度在1.5米以上者,按挑出墙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面积,非封闭的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面积。
8、(六) 多层建筑物各层高度或部分房间的高度不等时,其层高超过3.6米部分,应按超高3.6米以上定额增加工料机用量,其超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相邻两墙间的外边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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