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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该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2020年至2022年,该院共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71件,涉案诉讼标的额3000余万元。

在一起“加多宝”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字号。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加多宝”系饮料行业驰名商标、知名字号的情况下刻意选择“加多宝”作为其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多宝”在饮料市场拥有极高占有率和美誉度,已成为知名品牌,同时“加多宝”属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被告将他人有影响力的企业字号在自己企业名称中加以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加多宝”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40000元。(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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