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当然需要缴纳个税。
外籍个人在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题中外国公民在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题中,外国公民 假设其所属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2009年10月1日入境,至2009年12月31日至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没有超过规定的183天,因此,只需就其取得的、由其就职的境内机构支付或承担的工资薪金,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年度内,如果其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没有超过规定的183天,与2009年度一样办理。但是,如果超过183天的,则其在境内取得的、无论是其就职的境内机构还是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地说,题中外国公民,2009年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未缴纳的,应当补缴;2010年度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资薪金的境内企业代扣代缴。
关于补充问题。
题中可以这样理解,但需补充的是,所说的“国内部分”、“国外部分”,均仅指“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说白了,也就是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中,居住期限的计算,都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跨年计算。所以,题中所提到的“多交少交”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第一、关于“六个月”的问题,确定上述活动的起止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 包括一切准备活动开始之日起,至作业 包括试运行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凡上述活动时间持续六个月以上的 不含六个月,跨年度的应连续计算,应视该企业在活动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外国企业在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所谓为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是指在商务关系和地理上是同一整体的几个合同项目,不包括该企业承包的或者是以前承包的与本工地或工程没有关联的其他作业项目。
例如一个建筑工地从商务关系和地理位置上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时,即使分别签订几个合同,该建筑工地仍为单一的整体。再如一些修建公路、挖掘运河、安装水管、铺设管道等活动,其工程作业地点是随工程进展不断改变或迁移的,虽然在某一特定地点工作时间连续未达到规定时间,但要视整体工程看是否达到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一般来说,同一企业在同一工地上承包的项目可认为是商务关系相关联的项目。对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始计算其连续日期以后,因故 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工程作业项目并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的日期。如果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应算作总包商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时间。如果分包商实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分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起计算该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同时,不影响分包商就其所承担的工程作业单独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关于“183天”的问题,根据“中新协定解释”的规定,对劳务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1若某外国企业为境内某项目提供劳务 包括咨询劳务,以该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之日期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相关人员在境内的停留天数。
2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例如,新加坡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某项目在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
3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数年,外国企业只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来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人到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183天,仍应判定该企业在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针对该企业在境内为整个项目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内提供的劳务。所以,在整个项目进行中,如果外国企业于其中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在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则应认为该企业在构成常设机构。
4392时,263520分,15811200秒
解:P——本金,又称期初金额或现值;
i——利率,指利息与本金之比;
I——利息;
F—— 本金与利息之和,又称本利和或终值;
n——计算利息的期数。
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I = P * i * n
利率 i通常给出的是年利率、月利率,而日利率应予换算。
月利率 = 年利率 / 12 月
日利率 = 年利率 / 360 天 = 月利率 / 30 天
已知:P = 1000000 元 i = 4.6% / 360 n = 183 天
求:I的值
I = 1000000 * 4.6% / 360 * 183 = 23383.33333 ≈ 23383.33 元
答:183天应该有23383.33元利息
前6月啊,31+29+31+30+31+3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