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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探索新型研发机构体制机制改革

侯树文 科技日报记者 王 春

优化备案机制、绩效评价、经费支持等

完善设立与备案机制,优化治理结构改革,完善经费支持机制……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上海市针对科研机构改革进行了先行探索。日前,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三部分15条,就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出了9条政策举措。

新型研发机构是国内各省市在推进地方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的产物,具有理念思路新、管理方式新、资助模式新等特点和优势。记者从上海市科委获悉,近年来,上海围绕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战略和任务需求,推动建设了一批战略性、前瞻性的新型研发机构。但是,对新型研发机构这一新生事物,部分问题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突破,尚未制度化和常态化。在此背景下,上海市通过制定《意见》,为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为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机制保障。如在分类推进实施举措中,《意见》指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面向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面向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领域的基础前沿和共性技术需求,大力兴办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在完善设立与备案机制方面,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其规模、研发投入、创新能力等达到一定标准的,可经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在市科技部门备案。

在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方面,对社会力量兴办并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区两级科技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围绕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与产出、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情况,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备案名单。对绩效评价结果优异的机构,在人才引进、科研用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此外,在经费支持上,《意见》给予新型研发机构充分的自主权。《意见》指出,改革完善经费支持机制,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清单所列禁止情形外,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使用,对经费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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