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虚拟财产,如何得到有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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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个“玩家退游价值4万元装备被回收”的词条上了热搜。原来,一位网络游戏玩家在某款网络游戏中价值不菲的道具全部被系统没收,而这些道具至少能卖4万多元。1月3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其中就包括“网络游戏停服删档引发虚拟财产侵权争议”。

进入信息时代,依托日渐成熟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虚拟财产日益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野,诸如人们日常光顾的网上店铺、观看的短视频账号,以及游戏皮肤装备道具等,这些互联网产品成为人们日常消费、娱乐的重要对象。由于其兼具经济和精神价值,虚拟财产保护也逐渐重要起来。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是简单的一句话,却意义重大,因为这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对网络虚拟财产“身份”地位予以确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

虚拟财产具有现实价值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与财产也越来越呈现出互联网的虚拟特征。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产物,依托虚拟网络的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共同构成了个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说,虚拟财产是一种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游戏装备、游戏人物、游戏账号,还包括其他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能够转化为现实财富的财产,例如虚拟货币、各类电子消费券、电子邮箱、经注册的域名、网店、自媒体账号等。

虚拟财产的价值,还表现为具有变现的经济价值。2019年,全国首例因合伙纠纷引发的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了微信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认为微信公众号作为信息发布平台,依靠其粉丝基础,已成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布商业广告的重要载体,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2019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认为比特币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如今,不少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并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交易机制,网络游戏道具已频见于各大拍卖网站,火爆的非同质化通证(NFT)数字藏品等备受关注。周辉表示,随着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实生活的深入、广泛融合,虚拟财产的价值在人们的财产占比中会进一步增大,对于公众、社会和国家的意义也愈显重要,既涉及公民的新型私人财产,也涉及企业的新型商业财富,更会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等。

民法典提供法律指引

“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法律层面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很有必要。”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表示,民法典对虚拟财产保护作出了原则规定,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同时也为虚拟财产保护提供了一种法律指引。不过,目前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所指向的相关法律并不明确,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其他现行法律中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并不多,这就对虚拟财产权利纠纷的处理提出了难题。

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包含多类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在刘金瑞看来,尽管目前没有一部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在矛盾纠纷的处理上仍然可以适用现行法律关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虚拟财产虽然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也会面临盗窃、诈骗、抢劫等侵害,在认定侵权犯罪时,一般会参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2020年,四川的梁某、袁某与王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骆某将其名下价值600万元的比特币和以太币转入梁某账户,后案发自首。法院认为,比特币等属于虚拟财产,抢劫虚拟财产也构成抢劫罪,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至10年。

“此外,更为常见的是围绕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等。比如网络游戏玩家作为消费者在游戏平台上购买道具,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权益。当用户玩家遇到游戏方停服等行为导致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经济价值无法实现,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或侵权责任编等规定向游戏平台主张权利。”刘金瑞表示,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虚拟财产区别于有形财产,发生纠纷后,用户在维权方面仍可能面临困难,比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上的数据信息进行取证,存在一定难度。

法律保护“颗粒度”需不断细化

2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其中就包括网络游戏停服引发的虚拟财产纠纷,这些问题涉及虚拟财产保护,直接关系到用户玩家的切身利益。

“游戏运营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在游戏世界创造角色、装备等,也可以自主地通过修改代码来调整道具装备等虚拟财产的参数,实现对网络游戏的整体控制,而此时玩家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指出,应平衡运营商与用户玩家的利益,避免运营商“店大欺客”。

“虚拟财产具有必须依托于特定互联网平台的特点,虚拟财产权利人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比如注册自媒体账号、开设网店等需要同平台方签订合同。通常用户与互联网平台所签订的合同系平台单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合同。”北京普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娜说,我国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虽然抑制了优势一方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合理操作,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游戏玩家处于弱势地位的局面。比如说,民事纠纷的处理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点,用户维权时往往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共同发力。刘洋表示,虚拟财产在法律性质上模糊不清,需将探索的“颗粒度”不断细化,基于民法典关于合同与侵权责任的规定,运用法经济学立法技术,建立更加完善的虚拟财产保护制度。张晓娜认为,要总结吸收与虚拟财产保护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为类案的处理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涉及虚拟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序与救济途径,明确不同类型虚拟财产案件所适用的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证据规则适用原则,多措并举从制度上形成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合力。(记者 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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