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是作为党在历史实践中探索的选举制度,在推动党内民主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什么是差额选举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什么是差额选举,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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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行。
差额选举基本简介
含义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
有关候选人: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我国设置
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5)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其中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被视为一大亮点。
(6)1990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发布,随后,《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通过,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部分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这是将差额选举引入党内选举。
(7)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
(8)3年后,在中共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预选,预选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差额比例在百分之八以上。[1-2]
(9)2011年3月14日,温家宝在两会上提出,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当中实行了差额选举。[3]
差额选举选举方式
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 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 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 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4]
2007年10月,十七大新闻发言人李东生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央委员会是按照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的。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将由参加十七大的代表和特邀代表,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产生。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2]
主要评价
差额选举的优点在于: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有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差额选举的局限性在于: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2]
差额选举选举原则
1、可以让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比较,并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赖的人当人大代表或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有利于增强选举人的主人翁责任感。
2、实行差额选举,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意味着对候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候选人更好地发扬长处,克服不足。
3、实行差额选举,使当选者增强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有利于克服人身依附观念和恩赐观念。
4、差额选举拓宽了候选人提出的渠道,扩大了候选人的选择 面,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5、实行差额选 举有利于改进干部管理体制,使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考察更加认真,选拔干部更注重民意,从而有利于党风建设的加强。
前提条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4]
差额选举历史发展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此后,历次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差额选举制度都成为修改完善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有关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制度。
1982年12月在通过新宪法的同时,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当时在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实践中,多数实行的是差额预选,正式选举采取等额的办法。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1986年12月修改地方组织法,取消了经差额预选后实行等额选举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副主任、乡镇人大副主席和政府副职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此后,差额选举得到了广泛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时对于提名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提名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正式候选人中有代表提出的,但多数还是由主席团统一提出的。
1995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提名人要按应选人数提名候选人,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4]
监察监督
在动员部署环节,专门印发《关于在部机关公开选拔局长工作中加强监督坚决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强调有关纪律要求;
在民主推荐环节,会同纪委监察局对推荐情况唱票统计;
在面试环节,邀请纪委监察局现场监督,并组织部机关干部代表参与旁听;
在深入考察环节,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征求纪委监察局意见;
在整个公开选拔工作中,在政治部和纪委设置举报电话、信箱,等等。[4]
差额选举主要特点
一是职位重要与显要,条件宽松,不拘一格选人才。宣传局、禁毒局、离退休干部局局长是3个比较关键的职位,而不是次要部门的次要职位。既然重要、显要,所以大家都挺向往的。同时,候选人的条件又很宽松,只要是部直属机关局级干部和任职满2年以上的副局级干部都可以申报。“这就给选人用人提供了较广泛的范围,避免了出现那种条件太苛刻、以至很多人不愿意或不能报的情况。”他说。
二是程序公开,操作规范,方法科学。“有些单位搞公选,出现过报名人过少,甚至只有1人报名的情况。而公安部这次公选,311人符合条件,其中15人自荐宣传局、12人自荐禁毒局、8人自荐离退休干部局。以宣传局为例,15个人选6个参加面试,面试后选择3人参加组织考察。推荐人数大于面试人数,面试人数又大于考察人数。这就留出较大的选择余地。与此同时,面试过程中每个考官手中都有考生的档案简历与自荐材料,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表面印象,避免以感觉取人。在公开选拔过程中,民主推荐与个别谈话相结合,避免了从众现象。而且,中组部、中纪委等派员参加,公安部纪委监察局全程监控。显然,这些都体现了程序公开、操作规范、方法科学。
三是重民意,不重票决。公选中让所有副局级以上的人都参加投票,但又不是完全以票取人。既听取群众意见,也听取领导意见。但是这次公开选拔,也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根据其他部委的经验和人力资源专业的学科性要求,建议将来若有可能,让直接领导也参与打分。因为我们以后选人都是给他们用,要体现他们的选人权。”萧鸣政建议。[3]
差额选举意义
第一,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使选民或者代表有了选择的余地,便于选民或者代表进行比较,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好中选优。提供多个候选人供选举人选择,是选举的应有之意。
第二、实行差额选举,为选举注入了竞争机制,便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和论资排辈的种种弊端。
第三、实行差额选举,对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种激励和鞭策,有利于更好地发扬长处,克服缺点,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四,实行差额选举,还有利于推动干部管理部门改进工作,更加认真负责地选拔干部,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廉政和勤政建设。[3]
对比
如果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就是等额选举;如果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就是差额选举。
以等额选举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选择。差额选举则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 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
等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等于应选名额的选举。等额选举可以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在当选人给民众一个交代的同时也得到法律承认。 缺点: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使选民误以为当选者事先内定,影响其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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