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云—南宁日报讯(记者尹海明)为充分发挥人防车位平战结合的作用,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更好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和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草拟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人防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将可按照规定进行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目前,《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4月5日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人防车位一般适用于一些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战乱时期人员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护建筑,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的建筑。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成地下停车位。从使用角度而言,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没有任何区别。不过,人防车位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而属于国家,现行规定无法出售但可以出租,且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人防车位销售参照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执行,并遵循《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出售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同时,人防车位也有其特殊性,人防车位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三点:一是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维护和管理;二是当国家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三是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人防车位首次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记载于登记簿,坐落标注“人防车位”,其他登记事项可参照商品房相关规定办理。
据介绍,《通知》在意见征求结束后另行发布。
编辑: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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