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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出台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友婷 通讯员林锐鑫 崔峰源)8月11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在国内开政府机构建立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去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该条例填补了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空白,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构建起“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承担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案件办理中承担着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监督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管理人管理制度涵盖管理人资质条件、职责及履职要求、行为规范、奖惩等,是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人队伍的基本保障,事关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领域,除《企业破产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基本都由人民法院制定。破产署作为政府设立的机构,出台了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开创了政府机构为加强管理人管理建章立制的先河,在国内破产法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圳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负责人齐砺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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