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确保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完善工作。

国家发改委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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