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具箱“扩容” 巨灾保险“减震器”功能提效 (主题)

产品不够丰富等问题仍待解决 (副题)

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散机制成为我国织密巨灾风险“保障网”的重要着力点。在今年的山西、河南暴雨中,保险业在灾后经济补偿和恢复重建中均发挥了重要作用。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菲特”台风,保险业累计赔付超6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上;2021年河南强降雨,保险业预计赔付超12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超过了11%。

在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保障中,巨灾保险作为防范化解各类灾害风险的市场化机制,在管理风险、经济补偿和撬动资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一方面表现为巨灾保险产品不够丰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渠道尚未建立,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可以在制度创新、产品设计、平台建设等方面进一步谋求突破。

面对灾害天气

保险业发挥“减震器”功能

10月2日至7日,山西多地出现大范围降雨,局部地区遭受严重雨涝灾害,直至15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终止防汛IV级应急响应。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10月10日公布的数据,严重洪涝灾害已致山西全省11个市76个县(市、区)175.71万人受灾,12.01万人紧急转移安置,284.96万亩农作物受灾,1.7万余间房屋倒塌。

作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保险业再次冲在前线。灾难发生后,多家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启动了大灾应急预案,开放绿色理赔通道,相关报案涉及车险、意外险、企财险、工程险、家财险等。据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截至10月8日,各财产保险公司受理各类理赔案件约3477件,车辆损失估损金额约1599.54万元,其他财产估损金额约4792.81万元。

今年夏天多地发生暴雨,也再度引发业内对巨灾保险的关注。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菲特”台风,保险业累计赔付超6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10%以上。今年的河南强降雨,保险业预计赔付超12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超过了11%。

在保险赔付当中,巨灾保险主要保障因发生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作为防范化解各类灾害风险的市场化机制,在管理风险、经济补偿和撬动资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最直接的作用是经济补偿。在各类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业积极开展理赔救援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第一时间拿到赔款。银保监会数据显示,全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近5年来,地震巨灾保险已累计支付赔款7374万元,为1554万户次居民提供了6125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

巨灾保险制度稳步推进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来,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为减灾救灾、民生保障等提供了有力支持。“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进一步强调了巨灾保险的重要作用。

2013年银保监会批准在云南省和深圳市进行巨灾保险试点,目前宁波、黑龙江、厦门、广东等多省份、地区相继开展巨灾保险制度的探索。一些巨灾保险创新采用指数保险的模式,即政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降雨强度、台风风速达到或超过触发巨灾的预设阈值时,保险公司不需要查勘定损,即可向政府相应保险赔付金额,用于灾害救助、灾后重建和社会救济,提高救灾效率。

近期,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又迈出实质性一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有意愿的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10月1日,由中再产险发起的巨灾债券在香港成功发行,这也是香港地区发行的首只巨灾债券,开创了在港设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先河。该债券主要保障标的为国内台风风险,募集金额3000万美元。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对于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平安证券分析师王维逸分析称,一方面,与保险期货或期权相比,巨灾债券的基差风险较低,风险转移更为完整;另一方面,发行巨灾债券能够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效稳定巨灾再保险市场的价格。长期以来,传统巨灾再保险市场价格常因巨灾发生频率的提高而不断上涨,发行巨灾债券可以使资本市场的资金直接参与保险市场风险的承保、稳定巨灾再保险市场的价格,增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灾害风险保障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

尽管当前巨灾保险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但也需意识到,我国巨灾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巨灾保险还面临着产品不够丰富,针对台风、洪水、强降雨造成的城市内涝等多灾因的保险保障还不够完善;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渠道尚未建立,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保险意识欠缺,家财险等险种覆盖面不高,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等问题。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日前在第二届清华五道口·宁波巨灾保险研讨会上表示,从全国层面看,巨灾保险制度构建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有限,巨灾保险制度惠及的人群范围有待扩大。二是巨灾保险的保障内容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的巨灾保险主要限于地震,保障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三是巨灾保险立法有待推进。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保险系主任郭振华指出,由于巨灾是一种小概率大损失风险,面对这类风险个人投保的意愿并不是很强烈,依靠个人自愿投保,很难实现巨灾保险的全面铺开,所以就显示出政府参与的必要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推动,需要政府和保险公司合力解决。

对此,仁和保险研究院院长王和表示,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直面问题,创新模式,重点关注并解决五大难题,即模式选择、偿付能力、基金归集、责任限额和定价模式。

武汉大学保险与精算系副主任王正文建议,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从六个方面进行机制创新。第一,巨灾保险制度创新要向城市重大风险保险制度转变,进一步拓宽巨灾保险承保范围。第二,巨灾保险制度要内生化嵌入城市重大风险防范体系。第三,巨灾保险要实现由保人、保财向保人、保财与保复苏齐头并进转变。第四,巨灾保险产品设计要从传统保险产品向回溯型保险产品转变,不断丰富巨灾保险产品组合。第五,探索城市巨灾风险互换机制,进一步实现风险的跨区域分散。第六,探索巨灾保险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为商业巨灾保险公司提供创新“接口”和降低创新成本。(记者 向家莹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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