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编者按:
11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并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股东监管,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要求。同时,进一步落实金融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强化监管引领 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昨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需要,银保监会结合前期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出台了本《办法》,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
《办法》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周茂华表示,《办法》在信托公司设立条件,股东管理和股东权利义务,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行业匹配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有助于信托业回归本源、规范发展。
在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为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办法》取消了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周茂华认为,《办法》通过优化许可流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降低准入门槛,增加业务品种等,利好外资进入国内市场。
中银国际证券非银分析师兰晓飞认为,引入外资投资者进入信托业的初衷是通过境外股东帮助参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业务拓宽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等。目前,中国信托业正经历资管新规后的行业转型,监管希望通过引入外资持股股东,增强信托业的全球配置能力、主动管理及投资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的初衷不变。《办法》取消外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将提升国内信托吸引力,催生外资在国内市场布局,增强市场多元活力。
分析人士认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强化监管导向,主要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真正实现信托业转型发展。为此,信托公司需要加大力度发展慈善信托、财富管理业务、服务信托等。
高管任职资格需征求银保监会意见
据财联社报道,本次《办法》在任职资格许可程序方面做了额外要求,关于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的任职资格许可应在征求银保监会意见后作出决定。
而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信托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另外,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本次《办法》对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要求提升,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或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调整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据北京商报报道,结合前期出台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办法》强化了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
具体来看,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额);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额)等要求。此外,《办法》还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
压实责任、合规经营一直是监管反复强调的重点,亦如央行行长易纲近日在《中国金融》杂志发文中提到,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后,问题机构的股东必须首先承担损失,股东权益清零后依然存在缺口的,由相关大债权人依法分摊。一位信托公司从业人士表示,“合规确实是信托行业这几年的关键词,此次《办法》也加强了对信托公司股东的管理,并购资金来源也是加强监管的一种思路”。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直言,《办法》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提出的要求,主要落脚点还是在明确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通过多重措施,保障信托公司实控人明晰,避免隐形股东对信托公司独立运营造成重大影响。